吉林省慧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慧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写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0105民初468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定性存在错误,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未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2382991元、逾期付款利息252234元,共计2635223元”。据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法院,该管辖条款约定“……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官 福
审判员 陶 佩 林
审判员 令狐文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