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4686号
起诉人: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520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东辉,董事长。
本院收到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人设备款2382991元、逾期付款利息252234元(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4月1日,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共计2635223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约定本院管辖,但本案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山西省河津市不属我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宏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秀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