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2680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62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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