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3027号
原告:正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凯森盛世1号A座22层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422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建章路172幢2单元20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831643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正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正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正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