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4010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31.72元,原告实际交纳17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