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华南有限公司

长沙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4010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31.72元,原告实际交纳17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