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第一建材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第一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第一建材厂已于2016年12月28日被吊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査无义务承受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10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