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112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工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49351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59699.6元,本院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57437.6元,本院转执行费2262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鲁011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11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