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华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6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华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71号齐鲁云商泺口国际大厦15层1507室。
法定代表人:卢广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其山,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工业开发区工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蓝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43号南楼4-9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再审申请人济南华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山东长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原审被告济南蓝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点公司)、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以下简称皇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自行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材料不真实、鉴定程序不当、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鉴定意见书系***在本案立案之前自行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因鉴定意见书系在诉讼之外单方委托形成,华健公司未能参与鉴定过程,故***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病历、影像片等检材未经质证程序,鉴定材料真实性不确定,鉴定结论不足采信。2.***提交的住院病历及起诉状均表明其系右下肢胫腓骨骨折,受伤部位是胫腓骨骨干,但鉴定意见书却以*其山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为由将其评定为十级伤残,两个部位位置不同,生理上互不影响,故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3.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评残标准已于2016年l2月3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也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如需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亦应当以新的评残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伤残的标准依据。4.如一审法院认为应由华健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应依法释明,其未向华健公司释明属程序不当。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书,在华健公司提出异议并经庭审质证证明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多种情形下仍予以采信显属程序上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遗漏诉讼主体,***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庭审中,相关证据已表明***与***为雇佣关系,应依法追加其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华健公司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为*其山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应否采信。***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提交了该鉴定意见书以证实其伤残情况。一审庭审中,华健公司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一审法院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华健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书虽然是***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但在法院征求各方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时,华健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其亦未提供证据否认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在其自愿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情形下,原审判决以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确认***损伤情况的依据,证据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原审中华健公司主张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是由***雇佣,但***否认其系由***雇佣,华健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之间系分包关系,因此***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当。
综上,华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华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加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