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隆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
法定代表人:宋全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外花园外教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5日以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江华
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
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俊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