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686号
申请人
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21166993401N)。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
法定代表人:宋全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钢,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熊昱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睿勇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2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903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