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1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
法定代表人宋全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神惠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
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固安特劳保用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仓储区****门面。
经营者***,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审被告:资兴市九州劳动劳保用品经销店,,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大兴东路
经营者谢霞辉,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1、**2、山东滨州安惠绳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固安特劳保用品商行、资兴市九州劳动劳保用品经销店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未)初字第4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长沙市芙蓉区固安特劳保用品商行与本案有关联性,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未)初字第49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被上诉人有权起诉产品销售商之一长沙市芙蓉区固安特劳保用品商行。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固安特劳保用品商行住所地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訸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小 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