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773号
原告: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李庄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学府路东段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