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53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李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96853043P。
法定代表人:刘吉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学府路段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800144R。
法定代表人:钱荣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帅,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滨州恒顺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帅,***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帅,***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国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