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辖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斑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科技谷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衡水斑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5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衡水斑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承揽项目所在地亦在被告住所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零部件开发协议》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第十五条其他项下载明,协议在上海宝山区签订。上述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