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591号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
被告:重庆上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顾长仁。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上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