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邢照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心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鲍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7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992500.2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号、(2017)宁海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已另案查封。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B7VF08、B6VF18的众泰牌小汽车三辆,已另案查封并已责令被执行人交付。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兰州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持有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7.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予以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本院已对所有机器设备另案查封。
8.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另外,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鲍文光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并作废其出入境证件。
9.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决定将(2019)浙0226执1996号一案移送破产审查。同日,该破产案件已立案受理,本院将所有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将另行集中处置。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情况、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26执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薛俊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葛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