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685号
原告: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新码头村温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992028XY。
法定代表人:张鹏。
被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84473218。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
原告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