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134号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84473218。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书娟(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8110360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心平(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799800。

法定代表人:赵春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坤(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