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134号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84473218。
法定代表人:王前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书娟(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8110360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心平(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中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799800。
法定代表人:赵春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青(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坤(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力帆骏***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小鸭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邵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