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原湘潭县华石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马垅村湾塘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驻潮州办事处经理。
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潮州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39元由原告湖南花石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