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上华防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上华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562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福州上华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39543978H。
法定代表人:彭幼清。
原告***与被告福州上华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仕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