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30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工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xxxx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工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30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0000元及违约金、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62300元。至此,陕西四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30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