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9492号
原告:万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里沙村捷仕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4元,减半收取7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