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07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N4R2R90,住所地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7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彭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鑫宝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280元及利息(其中10044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60300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72540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10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8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该车辆,新沂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无该车辆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且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执行情况未提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8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一辆,本院委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该车辆,新沂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无该车辆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该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