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135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字河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EWBBX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