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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135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字河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EWBBX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日照山太飞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