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科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科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4782号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屠佳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楠,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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