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580号
原告:漳平市某厂,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xxxxxxxxxxxx。
经营者:卢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漳平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漳平市某厂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自愿变更为:一、判令中国某有限公司、陈某立即向漳平市某厂支付尚欠货款9500元。且原告漳平市某厂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平市某厂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平市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