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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4民初4967号 原告:高某,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火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第三人: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