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甘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554号
原告:向某,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甘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向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甘某、四川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向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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