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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560号 原告:谭某,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不详。 被告:甘某,汉族,住重庆丰都县。 原告谭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2025年5月21日,原告谭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