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560号
原告:谭某,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不详。
被告:甘某,汉族,住重庆丰都县。
原告谭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2025年5月21日,原告谭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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