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6执异185号
案外人***,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蓝光美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蓝光美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对我院执行车位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称:法院在执行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蓝光美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沣东新城蓝光公园华府2期13F134、13F135号车库予以查封、拍卖,因在该车位查封之前,其已于2019年购买了案涉车位,在2020年7月11日付清了全部车位款,并实际占有至今,请求解除对位于西咸新区××路××路××期××号车位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蓝光美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包含案涉车位在内的697个车位,案外人***对本院查封13F134、13F135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承办人拟定本案于2025年3月19日举行听证会,并通知案外人具体听证时间等事宜,案外人于听证当日未按时到庭,承办人致电问其原因,案外人***称其忘记听证时间了。稍后,承办人多次与案外人电话联系,其至今未到庭。
本院认为,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外人经依法传唤至今未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