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广科建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13953号 原告:石某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将石某某、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互列为原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