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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周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西苑路后窑新村北二区7号楼0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富商大道1号。 诉讼代表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鸿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3民初9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某某上诉称,亚鹰公司已不是该案的被告,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在郑某某撤回对亚鹰公司起诉后,自行依职权追加原审第三人,并以原审第三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明显侵害了郑某某的民事诉讼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某某依法向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25)闽0103民初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3.本案上诉费用由***、鸿伟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鸿伟公司答辩称,一、鸿伟公司经核实,了解到不存在***代表亚鹰公司将石材幕墙交给郑某某施工的事实。***、郑某某分别挂靠亚鹰公司施工不同的幕墙工程。故在亚鹰公司破产情形下,郑某某应申报债权,而无权发起本案的诉讼。二、鸿伟公司未参与石材幕墙工程的任何事项,郑某某要求鸿伟公司承担案涉责任,属于捏造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的事实与亚鹰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亚鹰公司为第三人,并裁定移送受理亚鹰公司破产的法院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程序及法律正确。综上,请求裁定驳回郑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郑某某已撤回对亚鹰公司的起诉,故一审法院移送亚鹰公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系属专属管辖范畴。因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郑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3民初91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