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4193号 原告(被告):**,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原告):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22年6月1日受理的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所依据的事实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与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的(2022)宁0402民初417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郑  银  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安宁(实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