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银,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莉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向明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瑞,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向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冀05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退还玻璃款55330元、损失费177023元、检测费4000元,共计236353元。执行费3446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学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雄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