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冀0526民督4号

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533249298。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以北三义庙以东紫晶天域观邸第1号楼1单元8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素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蕾,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54042329M。

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陆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华北城幕墙《设计合同书》约定设计费单价为每平米8元。2015年3月18日,双方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华北城家具广场室内装修设计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上述两合同合同款共计462341.44元。2017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幕墙、精装修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将两合同价款调整为380000元,现被申请人已支付款项300000元,剩余80000元合同款至今未给付申请人。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不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设计价款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设计价款80000元。

申请费600元,由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振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