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4408号
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鲁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由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旭东
书记员 李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