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民终5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用地南侧、区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如意西路与龙湖中环南路交叉口航空经济服务中心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某某,男,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上诉人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豫0191民初29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