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4000号
原告:云南升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组1幢2层1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4号。
负责人:***。
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3楼102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文山创铭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文山市新平街道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升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创铭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升帅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