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450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
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1.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野通风防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