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25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某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居民身份证,XXX。
关于申请人***、赵某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425执督16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