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周某某;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民申4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5民终2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企业非自主改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错误。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原审时提交的企业内部文件均不适用于本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规范的是该文件实施时的电管站职工,即适用于1999年以前的农电工。周某某是2006年11月以后通过正常考试竞聘上岗,此时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改制早已结束,该文件与周某某无关。《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国网福建、蒙东电力规范农电用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家电网人资〔2016〕552号)未涉及企业改制问题。《国网蒙东电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用工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蒙东电人资〔2016〕854号)、《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未转签农电工集中转签工作的通知》(蒙东电办〔2023〕370号)、《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规范农电用工管理实施方案》均是企业自行编制的内部文件,即使涉及改制,也属于企业自主改制,不应据此认定为“非自主改制”。(二)原审程序违法。驳回起诉针对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本案属于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未查清事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侵害了周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周某某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并改判。 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原审时提交的文件均是实施改革行为的主导性文件,改革行为由政府主导,并非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对农电工的改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对改制并无自主决定权。自治区范围内对其他类似案件亦驳回起诉,本案驳回周某某的起诉符合类案同判原则。综上,应驳回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与国网蒙东电力某供电分公司的争议是农电用工问题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是在政府主导下推行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