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522执4534号
申请执行人:某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总经理。
关于某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通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522民初870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执行立案。本案执行标的款84918.15元,案件受理费962.00元,律师费2450.11元,违约金1554.75元,执行费1173.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全部标的款,被执行人已向法院交付执行费1173.77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5)内0522执4534号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