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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某某分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2201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文化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某某分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现已提交书面材料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2201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