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30民初5053号
原告:郑某,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郑某儿子),男,199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旗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98元,减半收取计158.49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