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韩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2民初3670号 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负责人:耿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2000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韩某、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给付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4元,减半收取42.22元,由原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