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26民初2764号
原告:唐某,女,1957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张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负责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