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9民初1175号
原告:殷某,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负责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系被告员工),女,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殷某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殷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殷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