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9591号
原告:青岛立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振华街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RQTNX4D。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万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恒大名都10号楼2**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Y4804J。
法人代表:虎盟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虎盟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蛹桥区恒大名都10号楼2**2208。
原告青岛立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信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虎盟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青岛立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立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