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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迈威建筑有限公司、嘉兴雅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02民初914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37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62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承接被告的防水工程项目。2020年,原、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就某小区外墙渗水维修工程按照单个渗漏点计算,每个点单价为410元。合同第十一条第6小点约定,双方产生纠纷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案涉项目某小区位于丙市某区。整个工程双方确认共计57点,共计工程款为2337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如期完成了防水维修。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剩余1537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没有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维修报价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原、被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某小区外墙渗水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价款按单个渗漏点计算,每个点单价为410元,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因被告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预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单方停止施工;如欠款日期超过20天,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裁决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双方确定共57个渗漏点。被告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余款1537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原告已经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价款,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53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原告主张的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工程款153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37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158元,被告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