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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迈威建筑有限公司、嘉兴晟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02民初169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4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625元,支付逾期利息5535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变更后);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承接被告的防水工程项目。2023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欠款支付协议书》,被告就某某有限公司防水工程项目欠款一事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6625元并承诺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因未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款支付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因被告乙结欠原告甲防水工程款项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了欠款支付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项26625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若未按期支付,则需从项目完工之日起即2022年8月1日起以未清偿款项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后被告乙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遂酿本诉。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欠款支付协议书》实质系被告的付款承诺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被告所欠工程款项的金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66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在被告未按协议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原告主张的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工程款26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625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乙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乙负担(该款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3-